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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10106156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共九條

第一條 本準則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並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第三條 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及附表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第四條 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均相同者,應先依附表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第五條 主管機關審酌罰鍰額度時,於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未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應依第二條附表計算罰鍰,併加計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裁處,惟最高不得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第六條 依本法所為按次處罰之每次罰鍰額度,屬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視為未完成改善或補正者,依最近一次所處罰鍰額度裁處之;屬報請主管機關查驗而認定未完成改善或補正者,依查驗當日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

第七條 屬本法第二十一條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之。

第八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於公告場所改善期間,未進行室內空氣污染物改善及控管,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違規行為更形惡化者,按其違規行為,依本準則按次處罰。

第九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附表

項次 違反條款
(違規行為)
處罰條款及罰鍰範圍(新臺幣) 違反程度及特性因子(A) 違規行為紀錄因子(B) 應處罰鍰計算方式
(新臺幣)
第七條第一項
(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不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1. 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罰鍰為:
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 二氧化碳濃度超過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程度:
⑴達500%者,A=3
⑵達300%但未達500%者,A=2
⑶未達300%者,A=1
  1. 甲醛、總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濃度超過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程度:
⑴達1000%者,A=3
⑵達500%但未達1000%者,A=2
⑶未達500%者,A=1
  1. 除前兩項外之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超過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程度:A=1
  2. 於前三項情形有同時違反二項以上者,A因子以最高者計算。
B=自違反本法發生日(含)回溯前一年內違反相同條款未經撤銷之裁罰累積次數 二十五萬元≧(A×B×五萬元)≧五萬元
  1. 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罰鍰為:
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1. 改善期間未於場所明顯處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且繼續使用該公告場所者:A=2
  2. 改善期間於場所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符合規定且繼續使用該公告場所者:A=1
B=自違反本法發生日(含)回溯前一年內違反相同條款未經撤銷之裁罰累積次數 二萬五千元≧(A×B×五千元)≧五千元
第八條
(未符合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相關規定)
依第十七條規定,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罰鍰為: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 未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者:A=2
  2. 已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但未據以執行者:A=1
  3. 公告場所之室內使用變更致影響其室內空氣品質,但未檢討修正其計畫者:A=1
B=自違反本法發生日(含)回溯前一年內違反相同條款未經撤銷之裁罰累積次數 五萬元≧
(A×B×一萬元)≧一萬元
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未符合應置專責人員相關規定)
依第十七條規定,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罰鍰為: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 未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者:A=2
  2. 已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但其資格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A=1
B=自違反本法發生日(含)回溯前一年內違反相同條款未經撤銷之裁罰累積次數 五萬元≧
(A×B×一萬元)≧一萬元
第十條
(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結果作成之紀錄有虛偽記載者)
依第十三條規定,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罰鍰為: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 每次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作成之紀錄有虛偽記載者:A=1
  2. 每次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結果作成之紀錄有虛偽記載者:A=1
  3. 前兩項均虛偽記載者:A=2
B=自違反本法發生日(含)回溯前五年內違反相同條款未經撤銷之裁罰累積次數 十萬元≧
(A×B×十萬元)≧五十萬元
第十條
(未實施定期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設置自動監測設施,及未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規定)
依第十八條規定,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罰鍰為:
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1. 未實施定期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者:A=1
  2. 應設置而未設置自動監測設施者:A=1
  3. 前兩項以外之其他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規定之情形者:A=1
  4. 於前三項情形有同時違反二項以上者,A因子得併計。
B=自違反本法發生日(含)回溯前一年內違反相同條款未經撤銷之裁罰累積次數 二萬五千元≧(A×B×五千元)≧五千元
第十一條
(檢驗測定機構違反本法規定)
依第十六條規定,處檢驗測定機構之罰鍰為:
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 未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從事受託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檢驗測定者:A=2
  2. 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其他違反情形者:A=1
B=自違反本法發生日(含)回溯前一年內違反相同條款未經撤銷之裁罰累積次數 二十五萬元≧(A×B×五萬元)≧五萬元
第十二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執行公告場所之檢查、檢驗測定、查核或命提供有關資料)
依第十四條規定,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罰鍰為: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執行公告場所之檢驗測定者:A=2
  2. 其他違反情形者:A=1
B=自違反本法發生日(含)回溯前一年內違反相同條款未經撤銷之裁罰累積次數 五十萬元≧
(A×B×十萬元)≧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