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空氣汙染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草案總說明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草案總說明

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依據本法第六條規定:「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爰進行逐批公告適用本法之公告場所。本法推動初期採循序漸進方式辦理逐批公告列管對象,首次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告訂定「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本次公告第二批次適用本法之公告場所,列管對象篩選原則仍依第一批優先列管大型場所,由公立機構(場所)擴大至私立場所,以持續改善公眾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爰擬具「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以下簡稱本公告),其要點如下:

一、本公告用詞定義。(公告事項一)
二、訂定第二批公告場所列管對象。(公告事項二)
三、配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依公告事項二規定
公告場所之類別,訂定管制室內空間及管制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如附表。
(公告事項三)
四、應完成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及實施第一次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等事項之期限。(公告事項四)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草案公告說明
主旨:訂定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本公告之公告名稱及生效日期。
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
      本公告之法源依據。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用詞,定義如下:訂定本公告用詞定義,以利後續條文之引用,明確化應受本法管制範圍,以利遵循。

(一)場所公告類別:指公告場所係屬本法第六條各款之公私場所業別或屬性類別
(二)管制室內空間:指公告場所應受本法管制之室內空間範圍,以公私場所各建築物之室內空間,經本公告規定適用本法之全部或一部分室內樓地板面積,並以總和計算之。

二、應符合本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如下。但公告場所符合「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者,應依該公告規定辦理。

    一、依敏感族群活動場所、公眾聚集量及進出量大者、公立(國立)及大型場所優先循序漸進管制原則,繼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管制,擴大管制第二批公告場所。
    二、訂定第二批公告場所對象定義,以臻明確。  

(一)大專校院:指依大學法設立之國立、直轄市立、縣(市) 立及私立之大專校院。
(二)圖書館:指由中央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公所設立之圖書館。
(三)博物館、美術館:指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設立從事蒐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歷史文物、藝術品、自然環境物質及非物質證物之機構。
(四)醫療機構:指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評定為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之醫療機構
(五)社會福利機構:指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公立老人福利機構。
(六)政府機關辦公場所:指行政院直轄機關辦公場所。
(七)鐵路車站:指臺灣鐵路管理局特等站、一等站等級車站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車站。
(八)航空站: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站: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機構所設車站。
(十)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指從事收受存款、辦理放款等業務之銀行總行。
(十一)表演廳:指國家級之表演中心、音樂廳、戲劇院及歌劇院等場所。
(十二)展覽室:指獨棟建築物,展場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十三)電影院:指公開放映電影,供人欣賞之營業場所。
(十四)視聽歌唱業場所:指從事提供伴唱視聽、視唱場所及設備,供人歌唱為主要業務之營業場所。
(十五)商場:

1、百貨公司:指在同一場所分部門零售多種商品,且分部門辦理結帳作業之行業營業場所。
2、零售式量販業:指從事綜合商品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之行業營業場所。

三、第二批公告場所之管制室內空間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附表規定辦理。
依本法施行初期採取經濟有效之管制,以落實本法立法精神並兼顧人民權益,規定第二批公告場所應依所屬場所公告類別認定其室內場所受管制室內空間範圍,及其受管制室內空間範圍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管制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

四、第二批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辦理完成事項規定如下:

一、明定公告場所應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實施定期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及作成紀錄等之時程。
二、考量給予本公告生效日前設立之時間因應,訂定給予公告場所義務人適當緩衝期限。

(一)本公告生效日前設立之公告場所,應於本公告生效日起一年內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實施第一次定期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及作成紀錄。
(二)本公告生效日後設立之公告場所,應於設立日起完成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

管理專責人員及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於設立日起一年內實施
第一次定期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及作成紀錄。